
公告日期:2025-04-29
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二〇二五年四月
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一) 遵守《公司法》、《民法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
(二) 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三) 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四) 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 任何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
第七条 公司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相关责任人应当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公司融资的审批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九条 依据股东会及董事会的授权,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情况下,公司在下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10%(含 10%)的融资事项,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总经理须同时向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
第十条 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情况下,公司单次流动资金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高于1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30%(含 30%)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时,公司融资事项须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30%的、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融资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提交《融资申请报告》,《融资申请报告》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 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 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 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 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 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的说明;
(七) 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的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公司有关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
公司分支机构或控股子公司申请融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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