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2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6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9
第五章 股东会通知...... 11
第六章 出席股东会股东身份确认和登记...... 12
第七章 股东会的召开......14
第八章 会议议题的审议...... 16
第九章 股东会表决...... 17
第十章 股东会决议...... 20
第十一章 股东会会议记录......21
第十二章 休会与散会...... 22
第十三章 股东会决议公告......22
第十四章 股东会决议执行......23
第十五章 附则...... 24
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
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合法、有效,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依其在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八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会批准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十五)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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