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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1 15:50:45 股吧网页版
徕木股份:徕木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2


公司代码:603633 公司简称:徕木股份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选任......2
第三章 履行职责......4
第四章 培训......6
第五章 附则......6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公司董事会秘书之日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本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公司董事或其它高管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必须经证券交易所专业培训和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本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七)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有关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证券交易所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聘任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司董事会的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

(三)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且后果严重的。

(六)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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