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公司代码:603633 公司简称:徕木股份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3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4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5
第五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11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15
第七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管理......16
第八章 附则......16
附件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18
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19
附件三 致外部信息使用人的函......20
附件四 保密声明......21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第三条 以下机构和人员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机构、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公司章
程及规章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报送
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本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
露的义务。
第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实施。公司董事长
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全体董事保证公开披露的文件内容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包括: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其对信息披露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为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在其他公共传媒
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且在不同报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文字一致。对按规定应当上网披露的信息,公司将在相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本公司网站披露。公司应将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如须),供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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