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规避
投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或生产经营需要而将一定数
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的各种形式投资活动,包括股权投资、经营性投资及对证券、金融衍生品种进行的投资等。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
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以变现为主要目的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
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公司投资部是对外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为充分行使出资人权利,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逐级审批制度。严格按照《公司
法》、《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
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批权限之外的对外投资项目,以及董事会授权的总经理权限以内对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负责审批。
(一)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但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但交易标的(如股
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的;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执行。
第三章 组织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
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