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加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信息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该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以及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不得减持规定情形的说明等,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并按照本制度第二十条由公司向上交所履行相关报告备案及公告手续。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规定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上交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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