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充分履行对投资者的诚信与勤勉责任,本着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拉芳家化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拉芳家化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票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
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相关证券
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发布的细则、
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披露的
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
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
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
履行。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
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
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
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
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
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
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按照上交所要求作出说明并及时发布更正公
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
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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