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治理水
平,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三)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五) 最近三年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 本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七)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工
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证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文件;
(五)出席股东会会议,列席董事会会议,制作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并签名;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立即向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
(八)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九)协助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十)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交易所报告;
(十一)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十二)《公司法》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十三)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秘书将予以配
合。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向董事会提交涉及下述内容的议案:
(一)公司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议案;
(二)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提交的其他议案。
第十条 在以传真、通讯、或邮件方式召开董事会时,参加会议的董事应当
表明对每个议案的意见并签字后传真/邮件/书面给董事会秘书。
以传真、通讯或邮件方式召开的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董事传真/通讯/邮件/书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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