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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07 17:31:02 股吧网页版
利通电子:利通电子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8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立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部审计部的工作职责、权限、基本行为准则,推动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专设内部审计部(以下简称“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 部门内设审计部负责人一名,根据业务规模等工作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内部审计人员。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九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条 审计人员对其执行职务时知悉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在执行职务中取得的资料和审计工作记录归公司所有,由公司保管,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也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加强自身业务能力的培养,积极参加各类业务培训,始终保持与审计职位和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相称的专业水平。

第三章 审计部门职能和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的工作。

第四章 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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