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合理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投资新建全资企业、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不包括证券投资、衍生产品投资事项。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下同)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
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八条 投资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九条 以下投资事项(提供担保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以下投资事项(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由公司股东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购买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交易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将该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制度第十条规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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