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574号
致: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7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以及《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的出具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之前发生的事实、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对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之前颁布施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在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而进行的核查过程中,公司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和疏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的口头陈述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
3、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仅就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未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中对
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对于该等文件的内容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4、本所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及依据
2024 年 2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A 股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A 股股份。
根据 2024 年 3 月 29 日公司披露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回
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截止 2024 年 3 月 28 日,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回购计划已实施完毕。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3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0%,
最低成交价为 20.48 元/股,最高成交价为 27.78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3,152.78 万
元(不含交易费用)。”
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中期分红方案》。
2025 年 8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且扣除回购专户已回购股份的股数为基数进行分配利润,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8 元(含税)。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确认,截至 2025 年 9 月 8 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尚持有 13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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