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
PRC Law Firm of Excellence at Ministerial Level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
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Tenet & Partners
中国﹒厦门 厦禾路 666 号海翼大厦 A 幢 16-17 楼
厦门·上海·福州·泉州·龙岩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法律意见书
〔2025〕天衡意字第 041 号
致: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林沈纬、曹化宇律师,作为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根据现行有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就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进行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审阅了《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相关文件、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引 言
一、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清源股份、本公 指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公司
本所 指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为本激励计划指派的承
办律师
激励计划/本次激 指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励计划 计划
《激励计划》 指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
限制性股票 指 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
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
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
激励对象 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员工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
授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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