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1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就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认关联交易及
非经营性占用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中有关事项的专项说明
中审亚太审字(2025)006770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由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科森科技”)转来的贵部下发的《关于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认关联交易及非经营性占用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5]0466号)(以下简称“工作函”)已收悉。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我们”或者“会计师”)作为科森科技2021-2024年年报审计的会计师,根据工作函的相关要求,对工作函涉及与会计师相关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或核实,现回复如下:
问题二:公告显示,2022 年 1 月,唯士达等分三笔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合计 5710 万元,单笔
占用 1-4 天,未形成期末占用余额;除第二笔资金 2000 万元外,公司未披露其余资金占用的原因。
三笔资金均通过土建厂商鑫元建设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元建设)流转,鑫元建设收到唯士达支付款项后均在较短时间内退回唯士达。 请公司:(1)补充披露其余两笔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主要用
途, 并说明三笔资金流转的决策过程及相应责任人;(2)结合鑫元建设与唯士达发生资金往来的频
次、多次在收款后立即退回等情形,补充披露鑫元建设与公司及唯士达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还存在其他业务或 资金往来,是否存在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请独立董事、 年审会计师对问题( 2)发表意
见。
一、公司回复:
1、结合鑫元建设与唯士达发生资金往来的频次、多次在收款后立即退回等情形,补充披露鑫元建
设与公司及唯士达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还存在其他业务或资金往来,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鑫元建设为独立的工程施工公司,其与唯士达的资金往来主要系其承包了唯士达部分厂房的建设。鑫元建设控股股东为如东裕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明明。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向鑫
元建设发函,根据鑫元建设回函,鑫元建设与公司、唯士达不存在关联关系。
除鑫元建设与唯士达之间的交易及资金往来外,2023年8月30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科速博新能
源发展有限公司与鑫元建设签订《千灯厂区1#厂房3楼消防改造》合同,合同金额为5.3万元及2023年7月24日签订《千灯厂区1#厂房1楼消防改造》合同,合同金额为37万元。以上两份合同已经于2023年9月履行完毕,江苏科速博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已经按合同约定完成付款。
除上述情况之外,公司与鑫元建设不存在其他业务或资金往来。除三笔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外,不存在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会计师回复:
1、针对上述问题(2),我们执行的工作如下:
1)我们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等公开渠道调取了鑫元建设的股权结构、董监
高及主要人员信息,未发现其与科森科技、唯士达及其实际控制人等存在直接或间接股权关联、人员交叉任职或共同投资关系。
2)我们对科森科技及唯士达管理层进行访谈,了解并分析通过鑫元建设进行资金流转的原因及
合理性,要求其出具书面声明,确认鑫元建设与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鑫元建设亦出具《无关联关系承诺函》,明确声明其与科森科技、唯士达无任何关联。
3)我们获取并核查了通过鑫元建设流转的三笔非经营性资金完整银行流水,确认了资金流转的
完整路径,鑫元建设收到款项后均在即日或次日内原路退回,未在鑫元建设层面构成实质性占用。
4)我们全面核查了科森科技及其子公司与鑫元建设的2021-2024年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主要
系下属子公司与其签订的两份零星工程合同。核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检查会计账簿、合同、发票、银行流水及付款审批单等,我们认为交易具有真实性,双方资金往来系合同履约款,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5)我们对唯士达与鑫元建设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执行了必要的核查工作,交易基础主要系唯
士达自身厂房建设。核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访谈唯士达管理层,检查其会计账簿、合同及银行流水等,我们认为交易具有真实性,双方资金往来系合同履约款,资金来源主要系唯士达自身银行借款,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2、会计师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鑫元建设与公司及唯士达不存在关联关系。业务及资金往来方面,通过鑫元建设流转的三笔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未在鑫元建设层面构成实质性占用。除此以外,公司、唯士达与鑫元建设发生的其他业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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