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 0 二五年十月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609120811K。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335 万股,于 2015 年 2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angzhou Cable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6 号大街 68-1,邮政编码:31001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9,137.5616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公司技术、人才、管理和规模优势,围绕绿色环保、安全高效、技术领先的产品质量宗旨,打造国内一流的电力传输设备供应商,实现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的最佳结合。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光纤销售;光电子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永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永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经审计折合的净资产方式出资 7200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0%,已足额缴纳;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经审计折合的净资产方式出资 4800 万股,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0%,已足额缴纳。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691,375,616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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