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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0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
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共同简称“控
股子公司”)。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者信誉为其它单位或者个人
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它担保形式,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
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
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者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
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
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者经股东会依《公司
章程》之规定权限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者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
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最近一年经审计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 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的说
明;
(七) 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
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
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
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资金投向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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