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证券代码:603618 证券简称:杭电股份 编号:2025-014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
修订及发布的会计政策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
政策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杭州电缆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准则变更
2024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18 号解释”),其中关于“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
处理”的规定自 2024 年 12 月 31 日起施行。
(二) 会计政策变更执行时间
根据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以上企业会计准则。
(三) 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 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 2024 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除以上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一)会计处理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 号)的企业
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财会〔2006〕3 号,以下简称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有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规定时,可以选择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或者全部采用成本模式对其进行后续计量,但不得对该部分投资性房地产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不得转为成本模式。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原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得转为成本模式,且企业应当对在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二)新旧衔接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的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对于上述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财会〔2006〕3 号)等有关规定,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2、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三十三条
等有关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 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对因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二)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将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会计处理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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