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3
证券代码:603616 证券简称:韩建河山 公告编号:2026-015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19,343.97 万元(包含欠款本金 8,535.78 万元、暂计利息 860.24
万元、违约金 9,947.95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截至公告日,公司对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与管理局(筹)应收账款已计提信用减值准备 1,323.76 万元,计提减少公司 2025 年度利润总额约为 1,029.50 万元。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的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最终会计处理及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数据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韩建河山”)于2026年2月28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6)鄂01民初176号)及《传票》,公司诉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与管理局(筹)买卖合同纠纷案,已被法院受理,尚未开庭审判。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与管理局(筹)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6)鄂01民初176号
涉案金额:19,343.97 万元(包含欠款本金 8,535.78 万元、暂计利息 860.24
万元、违约金 9,947.95 万元)
受理时间:2026年1月29日
开庭时间:2026年4月14日
受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法院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
二、诉讼案件的事实与请求
1、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2016年1月8日,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与管理局(筹)(以下简称“鄂北水资源管理局”)与韩建河山签订《湖北省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2015年度第三批项目PCCP采购(二)合同书》。
合同签订后,韩建河山于2016年7月15日开始施工,2019年12月2日完工,完工结算价102,927.50万元。2023年4月27日,案涉工程全线通水。截至公告日,鄂北水资源管理局共计向公司支付94,391.72万元,尚欠8,535.78万元。因鄂北水资源管理局违约造成工期延误,导致公司额外支出各项费用9,947.95万元。
2、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鄂北水资源管理局向公司支付欠款8,535.78万元,及自2023年4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3.65%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26年1月16日为860.24万元。
(2)请求法院判令鄂北水资源管理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9,947.95万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鉴定费等均由鄂北水资源管理局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除前述诉讼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其他小额诉讼案件为3件,单笔诉讼金额均未超过300万元,合计约为457.86万元,占公司2024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97%。其中,已撤诉、已经判决案件为2件,对应诉讼金额合计约为412.77万元;已立案尚未判决案件为1件,对应诉讼金额约为45.09万元。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截至公告日,公司对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与管理局(筹)应收账款已计提信用减值准备1,323.76万元,计提减少公司2025年度利润总额约为1,029.50万元。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的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最终会计处理及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数据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本次诉讼系公司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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