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下属的审计法务部对
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
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
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
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审计法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
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法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
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法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
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法务
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法务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法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审计法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法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协调审计法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法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六)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七)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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