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者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五条 下列人员和机构须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和审计委员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融部;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的负责人;
(六)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按相关要求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一)统一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在董事会领导下,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证券投融部统一协调和操作;
(二)真实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三)准确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的内容须准确反映客观实际,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四)完整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须内容完整、文件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五)合法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须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六)及时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应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七)公平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应同时向公司证券交易所所有市场参与各方披露,保证投资者有公平的机会同时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八)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九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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