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三名董事会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者罢免,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过半数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任职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补选。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规定履行职责,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对相关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相关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配合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相关财务制度;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机构的合同、专项审核及相关审核报告;
(四)公司季度、中期和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
(五)公司相关的重大合同和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议案中涉及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当在相关议案收集后尽快将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交委员会主任审查,委员会主任在接到相关议……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