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和质押等;本办法所称担保的“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只为具有偿债能力,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独立法人单位提供担保:
(一)公司的子公司;
(二)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并且资信好、实力强的单位;
(三)公司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本办法所称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对强令对外担保的行为应当拒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原则,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对外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风险进行分析,遵循控制风险原则并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章 担保业务的职责分工及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是担保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办理担保及反担保抵押或质押的登记手续、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被担保人的文件归档及反担保财产的管理等事项,定期了解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担保项目情况,督促被担保人偿还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并及时通报担保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等情况。
公司证券投融部负责担保信息披露、筹办董事会及股东会事宜。
公司合同预算部负责审核拟订立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第九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六)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担保业务的流程和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应按照公司的要求提交担保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公司财务管理部根据公司担保条件,会同相关部门对担保事项进行审查、评估和风险预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查该担保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需要;
(二)评估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现有债务及担保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情况等;
(三)审查该担保事项的主合同、还款来源等;
(四)审查、评估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或保证人的资质。
涉及资产评估的,申请担保人还需提供具有专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公司也可另行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事项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担保事项报送董事会审议之前,请相关中介机构协助审核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如涉及),提出意见;公司财务管理部根据中介机构的意见与对方进行沟通并负责落实。
第十三条 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如涉及)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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