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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建河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5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者罢免,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过半数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任职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补选。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规定履行职责,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提名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议案中涉及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当在相关议案收集后尽快将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交委员会主任审查,委员会主任在接到相关议案材料后,应结合董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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