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 年 10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 份...... 3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7
第五章 董事会...... 19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29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0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34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5
第十章 修改章程...... 37
第十一章 附 则...... 3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建河山”)、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原北京韩建河山管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765035854K 。
第三条 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6,680,000 股,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BEIJING HANJIAN HESHAN PIPELINE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大自然新城雅苑商业楼 C 座 3
号,邮政编码:10242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8721.8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由董事会明确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水资源的开发、保护与合理利用,采用低碳环保的产品与技术,为区域调水、城市供水、市政给排水、城镇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以及水体资源生态修复等提供先进的装备、产品、技术。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与民生和谐作出贡献。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制造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压力钢岔管、压力钢管、钢结构产品;生产排水管、商品混凝土;普通货物运输;专用货物运输(罐式);技术咨询(中介除外);防腐技术服务;专业承包;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劳务派遣;施工总承包;工程勘察设计;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项目咨询;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最终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范围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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