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证券代码:603616 证券简称:韩建河山 公告编号:2025-023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韩建河山”)分别于2024年2月6日、8月22日、12月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2024-036、2024-046)。公司子公司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青环保”)与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贵港”)就清青环保承揽广西贵港环保工程项目发生纠纷,清青环保作为原告向广西贵港提起诉讼,同时广西贵港亦向清青环保提起诉讼。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清青环保的再审申请。现就本次诉讼再审情况披露如下:
一、清青环保与广西贵港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5月31日,清青环保与广西贵港签订了《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108㎡烧结烟气脱硫脱硝工程总承包合同》,项目合同额6,200万元,后清青环保与广西贵港因承揽合同产生纠纷,合同双方因纠纷分别诉至法院。202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清青环保作为一审原告案件与清青环保作为一审被告案件均已二审审理终结,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进展公告》(2024-046)。
二、清青环保与广西贵港诉讼案件再审情况
(一)清青环保作为一审原告案件再审情况
2024年12月,清青环保因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桂08民终1388号民事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裁定再审并予以提审,支持申请人清青环保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桂民申739 号),裁定驳回清青环保的再审申请。
(二)清青环保作为一审被告案件再审情况
清青环保因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桂08民终1387号民事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裁定再审并予以提审,驳回被申请人广西贵港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桂民申740 号),裁定驳回清青环保的再审申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以及风险提示
公司子公司清青环保与广西贵港合同纠纷案件,清青环保的再审申请已被裁定驳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依据法院判决书相关内容及公司实际情况,对在2019年确认的该工程项目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进行冲销,并相应的调整2019年度至2023年度的应收账款、存货、递延所得税资产、合同负债等报表科目。具体影响情况详见《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该案件执行将导致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减少为3,124.25万元。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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