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专项说明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建河山”或“公司”)于 2025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对前期会计差错事项进行更正并追溯调整 2019 年度至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概述
前期差错更正事项的原因系公司子公司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青环保”)与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贵港”)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签订《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108 ㎡烧结烟气脱硫脱
硝工程总承包合同》,承揽广西贵港环保工程项目,清青环保根据约定如约履行合同义务,该项目于 2019 年完工试运行。清青环保在 2019 年确认该工程项目的收入和成本。后因双方对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纠纷,诉讼情况如下:1、一审判决。2024 年 8 月,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桂 08
02 民初 1359 号,判决如下:(1)确认双方签署的工程合同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解除;(2)清青环保向广西贵港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 4,320 万元;(3)清青环保向广西贵港支付其占用工程款 4,320 万元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以 4,320
万元为基数,从 2023 年 3 月 15 日起按年利率 3.45% 计至付清之日止);(4)
清青环保拆除其承包范围内的 2×108 ㎡烧结烟气脱硫脱硝工程设备。2、二审判决。清青环保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4 年 11 月,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桂 08 民终 1387 号,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再审情况。清青环保不服判决,提请再审申请。2025 年 4 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桂民申 740 号,判决结果:驳回再审申请。
公司依据法院判决书相关内容及公司实际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将在 2019 年确认的该工程项目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进行冲销,并相应的调整2019 年度至 2023 年度的应收账款、存货、递延所得税资产、合同负债等报表科目。公司已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进行鉴证,公司相关年度会计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调整。
二、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具体情况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上述前期会计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对相应年份的财务报表及附注进行调整,本次调整涉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相关科目,不会导致公司已披露的年度报告出现盈亏性质的改变,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如下(单位:人民币元):
1、对 2019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1)对 2019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如下:
项目 更正前金额 更正金额 更正后金额
应收账款 870,547,353.82 -24,056,000.00 846,491,353.82
存货 162,351,709.40 33,155,762.68 195,507,472.08
其他流动资产 12,346,000.15 6,428,026.31 18,774,026.46
流动资产合计 1,275,239,378.67 15,527,788.99 1,290,767,167.66
递延所得税资产 52,186,902.33 -111,600.00 52,075,302.33
非流动资产合计 1,021,752,682.69 -111,600.00 1,021,641,082.69
资产总计 2,296,992,061.36 15,416,188.99 2,312,408,250.35
预收账款 112,524,430.46 3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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