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秘您好!公司部分自营商品贸易只因缺失其中货物物流单据,而在合同、支付、客户签收单及其他均正常执行完成情况下,将总额法改为净额法确认收入,请问:1,这种计法是公司自已(包括审计)认为符合会计准则还是参照其他上市公司计法?2,因会计准则是由财政部颁发,这种计法是否与财政部有关部门沟通过或得到相关指导?3,在立案调查中,以上计法是否存在争议?是否由此造成不能尽快结案的主要原因?以上能否逐条回复?谢谢!
国联股份: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1、总额法净额法的问题是会计处理问题,原则和方法遵循财政部会计准则,无需任何部门审批。2、调查结果请以监管部门最终出具的为准,鉴于信披规定相关细节不便于公开披露,希望投资者理解。感谢您的关注。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1、总额法净额法的问题是会计处理问题,原则和方法遵循财政部会计准则,无需任何部门审批。2、调查结果请以监管部门最终出具的为准,鉴于信披规定相关细节不便于公开披露,希望投资者理解。感谢您的关注。
(来自 上证e互动)
答复时间 2025-05-23 10:25:00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