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证券代码:603612 证券简称:索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5-022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发行股票具体内容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和面值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 30%。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 35 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三)定价方式、价格区间及限售期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计算公
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本次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四)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五)决议的有效期
自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六)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
二、授权具体内容
(一)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以及《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授权,在确认公司符合本次发行股票条件的前提下,制定、调整以简易程序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并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募集资金项目及融资规模及其他与本次发行股票相关的一切事宜,通过与本次发行股票有关的募集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2.办理本次发行股票的申报事宜,包括制作、修改、签署、申报、撤回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3.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撤回本次发行股票方案及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限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股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本次发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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