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0734 号
致: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力股份” 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贵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诺力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诺力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 点;召
开地点为浙江省长兴县太湖街道长州路 528 号公司办公楼 201 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5、《关于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6、《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关于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5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9、《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10、《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总额度的议案》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12、《关于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暨对外担保的议案》
13、《2025年度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14、《关于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5、《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6、《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相关制度的议案》
16.01 《关于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16.02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6.0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12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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