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与组成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设副董事长1名。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董事长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负责保管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印章。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一节 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度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三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有关人士或机构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提议人直接向董事长报送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的,应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秘书(或由其责成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安排征集会议所议事项的草案,各有关提案提出人在会议召开前十日递交提案及其有关说明材料。董事会秘书对有关资料整理后,列明董事会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提呈董事长。
第十六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二节 会议通知及会前沟通
第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或责成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专人送达、传真、邮件、电话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等途径进行确认并保留相应记录。
经全体董事同意,可缩短定期董事会和临时董事会的通知时间。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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