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1-14 16:45:56 股吧网页版
麒盛科技:麒盛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15


证券代码:603610 证券简称:麒盛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1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唐国海、黄小卫、王晓成、唐蒙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6号)、《关于对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整改措施的决定》([2026]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唐国海、黄小卫、王晓成、唐蒙恬:

经查,上海舒福德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舒福德)自2023年成立时应认定为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盛科技)的关联方,麒盛科技在2023年度和2024年度与上海舒福德发生的交易金额分别为 3,530.93万元和8,080.92万元,分别占当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8%和2.63%,麒盛科技对上述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2024年度的关联交易迟至2025年4月17日经董事会补充审议,2025年4月19日补充披露。2023年度的关联交易至今未经董事会补充审议和补充披露。

麒盛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麒盛科技时任董事长唐国海、总经理黄小卫、财务总监王晓成、董秘唐蒙恬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
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上海舒福德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舒福德)应自2023年成立时即认定为你公司的关联方。你公司2023年度和2024年度与上海舒福德发生的交易金额分别 为 3,530.93 万 元和 8,080.92 万 元,分别占当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8%和2.63%,你公司对上述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2024年度的关联交易迟至2025年4月17日经董事会补充审议,2025年4月19日补充披露,2023年度的关联交易至今未经董事会补充审议和补充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规行为影响,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相关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促进公司健康稳健发展。

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