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释 义
在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公司、麒盛科技 指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差异化分红 指 麒盛科技2024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
事项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
法律意见书 指 律师事务所关于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
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 指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01F20250871
致: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麒盛科技”)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聘用协议》,作为公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本所律师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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