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证券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证券的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所持本公司证券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证券账户负责,加强证券账户管理,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证券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八条 因公司向特定对象或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证券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条 在证券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三章 买卖公司证券的禁止情况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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