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得任命后一个月内,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签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声明与承诺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持有本公司的股票情况除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述人员签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在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
公司应当在披露招股意向书或者招股说明书后,持续关注媒体报道、传闻,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相关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在上市首日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说明澄清并提示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
第十二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