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公司信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与《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正在策划、编制、审批期间的重大事项。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正式公开发布。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或其它特殊原因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等确因工作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管理和负责。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报批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相关重大事项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露相关内容,且应积极采取措施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
送。
第九条 公司实行外部信息使用人备案登记制度。公司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信息时,信息报送方需填写《外部信息使用人备案登记表》(参见附件一),经信息报送方主管部门和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批后,方可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信息,并应同时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保密提示函》(参见附件二)。公司应将报送的外部信息使用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办理投融资事宜、申请相关资质认证等特殊情况需要对外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事项时,公司应与该等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保密协议,要求其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及其提供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等材料,由董事会秘书统一管理,定期到公司档案室存档保管。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报送方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公司应当要求和督促外部信息使用人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信息被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接到前述通知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需要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的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应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若外部信息使用人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制度,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件一:
外部信息使用人备案登记表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材
料
清
单
信 名称/姓名
息 报送依据
接 接收日期
收
方 接收人 联系方式
名称/姓名
报送人 联系方式
信 部门审核
息 意见
报 董事会秘书
送 审核意见
方 是否提供
保密提示函
董事长意见
登记日期
保密提示函
:
本公司此次报送给贵单位/阁下的相关材料属于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内部制度,本公司向贵单位/阁下重点提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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