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经营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经营行为,明确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批准权限与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重大投资经营决策的审批权限
第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以上标准的,由总经理决定。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条规定的标准,交易对方以非现金资产作为交易对价或者抵偿公司债务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披露涉及资产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第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上述第二条、第三条中所称 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适用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公司发生交易,在期限届满后与原交易对方续签合约、进行展期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按照第三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
第五条 公司租入或租出资产的,应当以约定的全部租赁费用或者租赁收入适用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主体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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