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04 18:27:33 股吧网页版
禾丰股份: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禾丰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5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禾丰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 京 大 成 ( 沈 阳 ) 律 师 事 务 所

www.dentons.cn

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 1 号市府恒隆广场办公楼 1 座 42、43 层(110063)

42F,Tower1,Forum 66 Office Building,No.1 Qingnian Street,Shenhe District Shenyang,China 110063
Tel:8624-23985265 Fax:8624-23985573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禾丰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致: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要求,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禾丰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董事会提议召集。2025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八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禾丰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

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已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程序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投票采取记名方式表决。

2025 年 9 月 4 日上午 9 点 30 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辽宁省沈阳市沈北
新区辉山大街 169 号禾丰股份综合办公大楼 7 楼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席对象为:

1.于债权登记日2025年8月2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禾丰转债”(转债代码:113647)的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债券持有人。

2.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及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的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共43人,代表“禾丰转债”未偿还且有表决权的债券共计2,120,170张,占债权登记日“禾丰转债”未偿还债券总数的14……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