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603607 证券简称:京华激光 公告编号:2025-010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号》(财会〔2023〕21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2024〕24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变更日期
财政部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
21 号)(以下简称“解释 17 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本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解释 17 号的相关规定。
财政部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2024〕
24 号)(以下简称“解释 18 号”), 规定了“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
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本公司自 2024 年 12 月 6 日起执行解释 18 号的相关规定。
(二)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解释 17 号、解释 18 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
部分仍按照国家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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