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603607 证券简称:京华激光 公告编号:2025-013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规范修订,同时授权董事会委派专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具体修订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让。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出决议。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 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简历和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