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
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12 月 27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
了《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12 日 14 点 30 分在杭州市滨
江区协同路 190 号纵横通信 A 座 3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副董事长
吴海涛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12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1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月12日9:15-15:00。
(四)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截至《会议通知》所载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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