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为;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股份;
3、大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特定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以及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简称“特定股份”),但公司为实施重组上市、股权激励发行股份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股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份变动限制性规定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规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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