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关于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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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月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关于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 意字第 0232025CQY05377 号
致: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经重庆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法律服务执业机构,持有重庆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现根据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予以认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2025 年 9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2025 年 9 月 18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刊登了《重
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 14 点 30 分在公司五楼会议室
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郭茂主持。
3.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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