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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升科技: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4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年4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和审议程序 ......3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6
第四章 担保合同的签订和管理 ......7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7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8
第七章 责任追究 ......8

第八章 附 则 ......9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公司财产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按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审议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和审议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属于股东会审议事项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法规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 12 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条 公司向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向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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