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年4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 3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 3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 5
第五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6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 7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 8
第八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 9
第九章 独立董事的义务 ...... 10
第十章 附 则 ...... 12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强化对董事会、管理层的监督、约束,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占全体董事人数三分之一以上,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现设独立董事3名。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董事会提名、审计、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行使职权的下列任职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独立董事办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的;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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