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年4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2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 3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 6
第五章 超募资金使用 ...... 8
第六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 8
第七章 附 则 ...... 10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和《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提高股东回报、增加公司资产收益为目的。
第四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审计委员
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九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并及时公告。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办理。公司财务部应当定期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确保账实一致。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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