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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3 22:43:03 股吧网页版
再升科技: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4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4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 6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7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 9

第五章 附则 ......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以下“提供担保”交易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6)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十)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2)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述第(4)项或者第(6)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以下“财务资助”交易事项: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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