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8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管理工作,保证公司重大信息依法及时归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
第二章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或情形(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各事业中心、职能中心、子公司和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各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完善相应的内部信息
上报机制。公司下属各单位负责人为该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指定一名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为重大信息报告工作联络人,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发生或拟发生下列交易事项时,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条 发生或拟发生下列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
行报告义务:
(一)第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七条 发生诉讼、仲裁事项,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一)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二)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三)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第八条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时,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
履行报告义务: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
第十条 出现引起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事项,或者出现可能或者已经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市场传闻,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时,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
义务: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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