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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8 17:21:33 股吧网页版
ST东尼: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9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程序,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董事会设立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独立董事中必须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三)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三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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