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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辰药业: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6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2
第四章 决策程序...... 2
第五章 议事规则...... 3
第六章 附则...... 4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和建议。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董事会认定的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前述条款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即自行解除、缺额应按本规则规定进行及时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选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前款通知期限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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