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公司股东会的相关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董事会秘书及由总裁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副总裁、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大部份成员须为独立
非执行董事,且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应由董事会委任,并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的整理及准备、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委员会之职责如下:
(a) 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及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b) 以下两者之一:
(i) 获董事会转授责任,厘定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或
(ii) 向董事会建议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
此应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和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
(c) 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d) 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金、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其他职位的雇用条件;
(e) 因应董事会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而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f) 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须支付之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致过多;
(g) 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之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h) 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定义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不得参与厘定他自己的薪酬;
(i) 审阅及/或批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 17 章所
述有关股份计划的事宜;
(j) 就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 13.68 条规定须
经股东批准之任何董事服务合约(如有)之条款是否公平合理、该等合约是否符
合本公司及其股东(「股东」)(不包括同时为服务合同中拥有重大利益的董事及其联系人之股东)之整体利益及如何表决 ,向股东提供建议; 及
(l)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提供建议。
主任委员须出席本公司之股东周年大会,以响应股东有关薪酬委员会职责范围内之提问。倘主席缺席,则须由另一名成员(或如该名成员未能出席则其正式委任之代表)代表出席。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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