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603583 证券简称:捷昌驱动 公告编号:2025-022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21 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
〔2024〕24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
不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的规定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7 号”)。
①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在判断其推迟债务清偿的实质性权利是否存在时,仅应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不应考虑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
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
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该解释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规定时,应
当按照该解释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②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解释第 17 号要求企业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在识别和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也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影响。该披露规定仅适用于供应商融资安排。供应商融资安排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
该解释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规定时,无
需披露可比期间相关信息及部分期初信息。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
规定
财政部于 2024 年12 月 6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2024〕
24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8 号”)
在对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
等的,应当按照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
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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